18.3.05

集體訴訟

世界通訊前主席被判入獄八十五年,相信這是對美國一眾CEO最大警告。另一邊廂,摩根大通以二十億美元與世通的債券投資者庭外和解,佔和解金額總數為破紀錄的六十億美元的三分之一,這巨額對券商又是一大警號。 這六十億美元的賠款涉及十四名券商,比摩根大通賠得還多的還有花旗集團,近二十六億美元。這批券商被指在20002001年間兜售一百七十億美元的世通債券時,未有充分調查世通是否財政健全。  

商業社會是一沉百踩,尤其是這班被認定 是幫兇的吸血鬼券商,更加沒有人同情。但我必須為行家伸冤─作為債券包銷商,又如何檢查公司財政上有否頭暈身?當券商拿起世通的賬目,自然會毫不懷疑地 開始計算各項財務比率,然後考慮公司可承受多少發債。有哪個券商會愚蠢地問:「站住!究竟盤數是真是假?」  

然而,券商全部是財務精英,難道會跟法官說:「我都被世通呃!」誰相信?這類全球注目的案件,最後只有賠款和解了事,可憐這班債券包銷商總共的佣金只有八千四百萬美元;換言之,券商共賠償佣金的七十一倍!  

在資本主義社會,只有巨額罰款才對違規公司有阻嚇力。美國有集體訴訟權,所以世通的債券持有人還可以從賠款中得回損失的一半左右;假如世通是香港公司,這班投資者就沒有這福分。  

香港沒有集體訴訟權,遇同類事件投資者是束手無策。反而在內地,人大最近審議的《證券法》,可能有機會令投資者較易對上市公司違規提出集體訴訟。在這方面,香港比內地還要落後。  

這缺陷證監會完全是知道的。2000年沈聯濤主席在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發言時,指香港沒有美國式的集體訴訟及勝訴收費制度(contingency legal fee),所以在上市規則及其他規定需要施加更多嚴格要求。但目前為止,未見得有什嚴格要求足以阻嚇上市公司或券商魚肉小投資者。  

最近證監會建議,對於市場失當行為可判罰一千萬元,而審裁處更不設上限,表面上似乎是巨額數字,但要落實後才知有否阻嚇力。摩根大通是在陪審團選出前趕快以二十億美元和解了事,減少損失,過程其實是雙方show hand鬥大,最後摩根大通以尾牌未能成功「起pair」而敗於紐約州審計官Alan Hevesi手下,唯有牌離場。但如果在香港這張show hand,證監底牌給人看穿,只不過是那區區一千萬元,未必足以「大走」國際券商。96年怡富基金管理的賠款達一億五千萬元,那才是足以令券商有深刻記憶的銀碼之最低要求。  

最近東大照明(8229)牽涉造假賬的調查中,查明屬實的話,相信投資者會希望見到證監會的新建議,足以說服我們何解沒有集體訴訟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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